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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貸金申請書、約定書、債務 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 即被告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 細等件為證,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 與其所述情節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零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持卡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 信為真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零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