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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返還營業小客車3A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車號四七五-CG號車牌貳面及該車行車執 照壹件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 仟貳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 參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伍仟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