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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趙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吳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楊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蘇晏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5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張復能 債 務 人 石輝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 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徐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務 人 許瑞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玖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鄭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虹志即吳俊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翁飛龍 債 務 人 蘇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