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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5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1年 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玖萬玖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肆仟零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