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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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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33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所示之提 存物在案,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假扣押,茲聲請人已撤 回假扣押之執行,並聲請貴定期命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裁定等件為 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