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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零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其於民國87年3月24日簽發之 到期日為88年12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陸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伍萬零捌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零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陸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 (一)新臺 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