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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柒萬零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玖拾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叁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 (一) 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00三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