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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玖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參萬零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捌拾捌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