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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壹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捌仟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二三八—CB號車牌貳面,行車執照壹枚返還 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四六六—CW號車牌貳面,行車執照壹枚返還 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