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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