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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叁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46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肆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