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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 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 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