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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經授商 字第0950100022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單月帳務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輛動產抵押 借款契約書、借款明細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營利 事業登記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第1項所示。 參、被告方面: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並無否認,僅陳稱過去繳款正 常,最近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繳足最低繳款數額,且利息之利 率過高,如無法繳納本金將使利息持續增加而影響繳款能力 ,請予降低利息等語。 肆、
所示。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訴訟標 的明細表、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訴訟標 的明細表、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
第一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一項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約定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表、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據、約定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表、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據、約定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件為證。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