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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暨其中新台幣 貳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 為原告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叁元,暨其中新台幣 陸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捌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坐落台北市○○街98巷1弄4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四四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車號二七0-CE號車牌貳面及該車行車執 照壹件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叁萬零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捌拾叁元,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