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經授商 字第0950100022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單月帳務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 、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 、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表、台北銀 行高級中等以上學生就學貸款暨借據、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動用/ 繳款記錄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伍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第一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⑴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更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