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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七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 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第1項所示。 四、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 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