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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萬叁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零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