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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1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零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肆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