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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伍萬陸仟玖佰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伍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壹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貳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參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貳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零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伍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柒萬柒仟玖佰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