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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陸佰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柒仟肆佰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捌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 仟零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柒萬貳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96年度票字第11113號本票裁定所示,以原告 名義於民國93年8月3日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新台幣參拾 萬元本票乙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捌萬肆仟貳佰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柒仟捌佰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零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