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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
第1項所示之本息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 納消費及利息款明細資料表(皆影本附卷)各1件為證,核 與其所述相符,足堪信為真實。惟觀原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條第7款記載,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