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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壹佰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參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柒仟貳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伍佰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捌萬玖仟伍佰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萬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中之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捌萬零貳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