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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肆萬柒仟陸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陸萬伍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零肆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貳萬零肆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伍萬零玖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3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零伍佰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