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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翁千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賴良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郭鳳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杜宏偉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翁千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游嘉祿 吳正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良 李明岳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 李高銓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