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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叁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拾伍萬叁仟柒 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貳 拾玖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柒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 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 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伍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壹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捌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貳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