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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 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 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 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捌佰捌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柒拾肆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玖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 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叁佰玖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拾伍萬玖仟陸佰零壹 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