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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叁 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零 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 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G七-九三五號之牌照貳枚暨車輛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壹拾 玖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参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 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佰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