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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零伍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牌照號碼八A─四七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枚及行車執照壹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 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零肆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元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 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 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 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