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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 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玖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参萬玖仟壹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壹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叁佰柒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 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 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参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参萬参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参萬肆仟肆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参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