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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参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 参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参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 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陸 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参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 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参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伍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参仟参佰 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零壹佰玖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 参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 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 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