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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捌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其中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 貳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О二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袁明煥 訴訟代理人 張元翰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伍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 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仟肆佰 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