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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丙○○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林雪萌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法定代理人 蔡棟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0九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住台中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九О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丙○○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五月間向原告購買美語教材乙套,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十萬六千元,約定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自九十年五月起分六期給付,至九十 年十月三十日繳付最後一期止,並約定如有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五月間向原告購買美語教材乙套,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十萬六千元,約定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自九十年五月起分六期給付,至九十 年十月三十日繳付最後一期止,並約定如有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