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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壬○○、癸○○、辛○○、庚○○、己○○、戊○○應將座落台北市○○區○○ 段三小段五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一四二巷七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 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起訴前即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變更 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其組織、法定代理人均未更易, 有該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附卷可證,故其法人
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 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第 一項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 ,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陸拾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捌仟参佰参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参萬伍仟玖佰 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柒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 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所示。 二、陳述:被告租用原告所有00000000號等二十五號電信設備,自民國九十 年二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共積欠原告電話費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四萬六千一 百九十九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裝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零陸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