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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0一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王興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0一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王興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新臺 幣壹佰零壹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升元 葉維杰 鄧淑琴 被 告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娟 被 告 丸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貞 右當事人間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四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升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 告 乙○○○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台美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甲○○○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甲○○○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騰麒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騰麒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騰麒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騰麒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如附表編號六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詹雪如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