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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伍佰捌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 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 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 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 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 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五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五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 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