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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柒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壹佰玖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捌佰伍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 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G二-三三七號營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叁佰肆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柒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