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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陸拾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捌仟捌佰参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参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参佰参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 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肆拾叁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二)肆萬捌仟捌佰 肆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一)百分之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 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