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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三六號 原 告 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六一巷六弄十號四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就此 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應與諭知無罪有同一效力,原告既未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本院刑事庭原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刑事庭疏於注意,將此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О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丙○○○住桃園 送達代收人 李台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甲○○○○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貞 送達代收人 葉協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遠燮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易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請求變更姓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若有法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