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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 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貳佰捌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陸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 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 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 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参仟柒佰肆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零参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参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参 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玖 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零伍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