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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 屬有據,所訴自應予以准許。又本判決原告係請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 條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騎乘車號JMY─三八五 號機車,行經台北縣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八七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李志政 被 告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返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楊升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廖志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四0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廖志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十一之一號 右當事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七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楊升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其中新台幣伍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 柒佰伍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許美津 被 告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九八巷十七號三樓 右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許美津 被 告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九八巷十七號三樓 右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 告 君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貳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萬 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