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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九A─七三五號小營客車牌照兩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證照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鍾美瑩 被 告 甲○○○住基隆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陸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 日起,其餘陸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貳 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所示。 二、陳述:被告德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緯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約定利息按 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六計算,另逾期清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О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松發 訴訟代理人 張愚崇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О二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松發 訴訟代理人 張愚崇 被 告 甲○○之全體繼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恭能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巨克安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平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 附起訴狀繕本,且未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平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 附起訴狀繕本,且未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