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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 告 嘉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陽 送達代收人 陳世泉 訴訟代理人 洪建發 被 告 甲○○ 受 文 者 臺北縣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聲請人因另案在台灣台 中監獄執行中,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十四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支票面額各自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王儷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郭倍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0號 原 告 寶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立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幸山堂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瑤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豊 被上訴人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蔡博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