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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参佰陸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捌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就繼承林貽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八九號 原 告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三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票款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陸仟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到期日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柒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参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参仟陸佰参拾参元及其中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樹謚企業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樹謚企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調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魏靖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