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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 法定代理人 石中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松貴 右原告與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肆仟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明楊創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
第九條契約保證辦理;二、有關定存單所 設定之質權人本公司同時消滅並依約轉讓予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 四月二十七日原告及富邦公司、雙全公司三方訂立保固責任轉讓契約書,將保 固維修責任交由原告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三號 原 告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