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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潘翠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幸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陳舜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之電訊網路服務,應給付電訊網路服務費用,惟被告自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帳款,迄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共積 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九萬四千八百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陽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八日間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二子林元斌及林 元柏,然被告婚後幾乎未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責,除生活所需由原告工作支付 外,且被告有賭博惡習,經常缺錢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