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厚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乙○○ 代 理 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劍橋大飯店間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八四號 上 訴 人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甲○○即東門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 拾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筆合計新台幣(下同)四百八 十一萬元,約定利率計算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九號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原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 公債甲類第六期債票(八十五年度)為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仰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仰業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
第二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