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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與 原告訂立保證契約,約定就丁○○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不得依系爭分鬮書作為請求本件土地分割登記之依據,良以分鬮書第七條 究非系爭共有地之分割協議書,說明理由如下: ⑴原告起訴主張: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衛松爐與被告丁○○二人就坐落嘉義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係借款人包寅之連帶保證人,包寅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百四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二 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瑞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豐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瑞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瑞小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第一、二項所示土地准予分割。 二、陳述: (一)附表一所示之十一筆土地為原告及被告丙○○、丁○○所共有,應有部分均如附 表一所載,前開土地雖屬田地,惟農業發展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月修正 公布,依該條例第十六條第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及訴外人即原告之子韋汝 德購買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一六九八地號、地目建、面積七十一平方公尺 土地及坐落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受訴外人張蘭輝之邀,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三計算,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二十 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洽,並育 有子女二名(均已成年)。詎被告竟自八十八年七月中旬起即離家出走,經原告 四處尋找而未獲,惟被告並無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顯見係惡意遺棄原
所示。 二、陳述: ㈠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結婚,婚後夫妻因理念差距甚遠 ,經常起爭執,因而分居十餘年,其間被告皆未負起扶養家庭之責,兩造 實已無夫妻情感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高朋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高朋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幸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