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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 之一點○二五(目前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五)。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七日止,利息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本金一次清償,利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 ~B法 官 林南薰 ~B
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結婚,因婚後感情不睦, 原告於八十六年間離家與訴外人林榮章同居,未與被告甲○○共同生活,後於八 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協議離婚。惟原告於兩造協議離婚前即八十八年十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第二項所 示。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等語。被告甲○○則以:確實曾與原告在高雄 結婚,結婚與離婚都沒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被 告乙○○則以:原告和被告甲○○間確曾結婚,但已經有離婚之協議,現在被告 乙○○亦對被告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證人黃梧益結 證無訛,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查核屬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薩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在台北市○○區○○ 街十五巷二十五號住處,自任會首召募每會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底 標二千五百元,連同會首共計三十六會之民間互助會,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金德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士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五萬元 ,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違約,全部款項依約定均到期 ,經屢催不還,乃聲請本院拍賣抵押物,惟僅獲償一百八十一
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本票、 放款支出傳票、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 理 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