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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維京群島商輝匯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伯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柒仟伍佰叁拾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九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所 示之文件,俾本院核定裁判費,以利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六一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二一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五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就恢復房屋原狀部 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六О號 原 告 乙○○○○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景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張添森 被 告 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七巷三號三樓 右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