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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何怡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送達代收人 黃淑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三年間結婚,被告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與原告協議離 婚,訂立契約後即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遷出兩造所共同居住之南投縣南投市○○ 路○段七○○巷二八號,不理家務,行蹤不明,拒與原告履行同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十月六日結婚,住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里○ ○路○段四十號,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 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施 慶 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B 法 官 陳麗玲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所示,並聲請准予供擔保宣告假行。 二、陳述:緣被告乙○○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約定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清償,利息依 原告之基本放款